临泉地处祖国东部,安徽省的西北边陲。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2′-115°31′,北纬32°35′-33°08′。南与河南省淮滨、新蔡县毗邻,北与界首市及河南省沈丘县相连,西与河南平舆、项城县交界,东与阜阳市区及阜南县接壤。南北长68千米,东西宽62千米。全县总面积1818平方公里,占安徽省总面积的1.4%,耕地173.7万亩。属大陆性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侯区。表现为气候温和,雨量适中,日照充足,四季分明。春寒而多雨,冬干而少雪,夏热而雨水充,秋爽天气晴朗。年平均气温14.9℃,全年无霜期218天。年日照4553小时。最高气温41.4℃,最低气温零下20.4℃。年均降雨量为812毫米。每年6月至9月为汛期,雨水集中,易患洪涝。临泉属淮北平原,西北高东南低。海拔40米至38米,自然坡降为八千分之一至万分之一。由于历史上无数次的洪水泛滥,形成了堆积平原。土壤构成主要有砂礓黑土、砂礓土和泥土3种,十分适宜种植作物。地下水位高,且含量丰富,可提取水量达3.6亿立方米,而且无色、无味、透明、属中性偏碱性淡水,适宜生活和灌溉。地表水也十分充足,除洪河、泉河水流已污染外,其他河流均适宜灌溉,对农业生产颇为有利。
临泉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